[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8262D/2020-00051 | [ 发文字号 ] | 垫江司法发〔2020〕19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best365登陆_s365 2.2.3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 2020-11-12 |
best365登陆_s365 2.2.3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司法局关于印发《best365登陆_s365 2.2.3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垫江司法发〔2020〕1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作用,现将《best365登陆_s365 2.2.3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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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1日
best365登陆_s365 2.2.3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重庆市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意见》结合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规范行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培养优良作风。
第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由县司法局、各乡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主管部门聘任和管理,以人民调解工作为岗位,专职专岗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人员。
第四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推动、坚持择优选聘、坚持分类指导四项原则。
第二章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
第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岗位,设置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的聘用原则上按321的标准执行(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3名以上专职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有条件的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1名以上专职调解员。
第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任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实施的,按法定程序推选产生,由县司法局指导,相关乡镇(街道)或行业性、专业性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聘任方案,批准后实施,并由县司法局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品行端正,作风正派,乐于奉献,办事公道,有一定威信,热心做人民调解工作。
2.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知识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并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3.年龄一般在22周岁以上、6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政法或调解工作经历的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聘任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一般程序:
1.确定聘任具体人数、条件和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报名,进行资格审核并公示;
3.组织知识、能力测试(可进行笔试或面试);
4.确定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
5.安排调解岗位,进行试岗;
6.相关乡镇街道或行业性、专业性主管部门与被聘人员签订聘书,县司法局颁发重庆市人民调解员证和聘书。
第十条 新录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十一条 县司法局对正式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建立档案,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期为1年,聘用合同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签,可动态调整,调整后及时报司法局备案。聘用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以及考核情况进行续聘或解聘。
第十三条 重庆市人民调解员证由县司法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登记。
第十四条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薪酬可采用固定工资加案件奖励补贴或者计件发放,固定工资由聘用单位参照当年政府购买服务标准核定,计件奖励补贴可参照《best365登陆_s365 2.2.3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案件补贴办法(试行)》(垫江司法发〔2018〕62号)发放,如有新的标准文件,则可参照新的标准文件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应与正式聘用的专职调解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专职人民调解员义务:(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以党的重要会议精神和先进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二)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和执行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一)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调解矛盾纠纷;(二)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治理排查活动,及时调处矛盾纠纷;(三)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四)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五)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主动向本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六)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七)完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调解工作。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接受聘用单位管理,县司法局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县司法局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培训教育工作。专职人民调解员应按时参加司法局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及时汇报调解工作情况,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同时要遵守相关工作领域的纪律要求。履行职务应持证上岗,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
第二十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分为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新录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必须进行岗位培训。岗位培训集中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8课时/人,年度培训时间累计一般不少于16课时/人。
第二十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分值及评分办法: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年度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聘用单位负责考核分值为70分,县司法局负责考核分值为30分。考核内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度、以及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的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专职调解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年度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下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参加培训的,认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工作由县司法局和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并填写《专职调解员年度考核表》。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聘用单位年度考核主要内容,由调解员本人进行书面小结,聘用单位组织考核小组听取汇报后评定等次。
1.执行人民调解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调解纪律,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2.调解纠纷数量、质量和调解成功率;
3.调解卷宗制作是否规范,调解纠纷信息是否按规定及时录入系统;
4.按照调委会或司法所要求,按时完成矛盾纠纷排查和信息报送等工作情况;
5.化解纠纷社会效益,有效预防、制止民间纠纷激化,无民转刑案件和自杀案件的发生;
6.在调解活动中融入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指引服务情况;
7.按规定参加人民调解学习培训和司法行政系统职业培训考试情况;
8.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司法局考核主要内容:按规定参加人民调解学习培训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年度考核存在以下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1.弄虚作假、虚报调解案件的;
2.发生可控性民转刑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
3.因民间纠纷调处不及时或防范疏导、化解不力而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4.违法违纪或出现其他一票否决情形的。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奖励、辞退和聘用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县司法局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一)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任劳任怨,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者;(二)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勇于开拓创新,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作出突出贡献者;(三)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积极疏导,采取果断措施,有效排除,对制止纠纷激化或减轻危害后果作出突出贡献者;(四)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发生,作出较大贡献者。
第七章 过错追究
第三十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违反工作纪律,由县司法局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因民间纠纷激化受到责任查究的;(二)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三)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辞退专职人民调解员,由聘用单位决定,对于聘任年度中,聘用单位发现未尽职责的调解员,聘用单位有权自行解聘,报县司法局备案。辞退决定应当由聘用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best365登陆_s365 2.2.3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