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8369Q/2022-00145 | [ 发文字号 ] | 垫江财政发〔2022〕410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best365登陆_s365 2.2.3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12-14 | [ 发布日期 ] | 2022-12-14 |
best365登陆_s365 2.2.3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财政局 关于印发《best365登陆_s365 2.2.3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县级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县级各部门(单位):
为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共best365登陆_s365 2.2.3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委best365登陆_s365 2.2.3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垫江委发〔2020〕7号)及《重庆市市级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渝财绩〔2019〕20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best365登陆_s365 2.2.3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县级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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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7日
best365登陆_s365 2.2.3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县级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best365登陆_s365 2.2.3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委best365登陆_s365 2.2.3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政府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重庆市市级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县级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信息是指县级部门(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指标体系、工作情况。
第三条预算绩效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合法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第二章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县财政部门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县级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制定县级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规定公开县级预算绩效管理信息;
(三)指导县级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工作;
(四)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县级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部门(单位)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承办信息公开的内设机构;
(二)按照规定公开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信息;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工作;
(四)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公开内容
第六条县财政部门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内容:
(一)县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及绩效指标体系;
(二)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总体情况;
(三)县级部门整体和重点绩效目标编制总体情况;
(四)组织开展的绩效运行重点监控总体情况;
(五)组织开展的绩效自评总体情况,重点绩效评价计划、实施情况及结果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县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内容:
(一)本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二)牵头制定的本行业、本领域的绩效指标体系;
(三)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
(四)起草制定的影响财政收支的政策的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以及绩效评估、运行监控情况;
(五)实施或组织实施的重点专项的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以及绩效评估、运行监控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预算绩效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四章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九条公开方式:
(一)县财政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设立的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上公开;
(二)县级部门(单位)有门户网站的,在门户网站上公开;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委托县财政部门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十条公开时间:
(一)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指标体系在印发之日起20日内公开;
(二)绩效评估、绩效目标信息随政府预算或部门预算公开,因预算调整相应调整绩效目标的,应在调整后的绩效信息形成之日20日内公开。
(三)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随政府决算或部门决算公开。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公开主体应按照规定要求,确保预算绩效信息长期持续公开,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同时,密切关注公开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十二条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